| 户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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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7 08:45 文章来源:纳雍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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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登 记
户口登记是公安派出所依据国家现行户口法规,通过统一制定的户口簿册、表格、证件对公民进行的户口登记。户口登记记载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记内容必须准确可靠。户口登记必须坚持人人都要登记,以户为单位登记和以常住地登记的原则。坚持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项登记制,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的数量、构成和变动状况。
户口登记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中国公民和居住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都要履行户口登记。具体是:(1)居住国内城市和乡村的公民,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2)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户口登记;(3)居住军人营房、军工机关、医院、军工工厂宿舍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由军工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对居住在军队宿舍的现役军人、家属子女等,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4)已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公民,由公安司法部门的执行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户口;(5)居住中国境内外国人,除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人员不进行户口登记外,其他外籍雇员(如外籍厨师、雇工、保姆、职员等)以及外国侨民和无国籍的人,都由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登记户口。
二是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发给一本户口簿的登记制度。现在户的类别主要分为家户、集体户、船舶户三种。
三是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一个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常住人口登记制度。常住人口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及集镇“自理口粮”人口。
二是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辖区以外暂住三日以上的,都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三是出生登记制度。
四是死亡登记制度。
五是迁出登记制度。
六是迁入登记制度。
七是变更、更正登记制度。
户口项目变更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系公民户口簿册上原登记的项目,因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派出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向申请人索取有关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变更的内容有:
1、公民因升学、工作调动、结婚等要求变更文化、职业、婚姻状况等登记项目;
2、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3、公民要求变更年龄的;
4、公民改正民族的。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是指公民常住户口地址的变动登记。
一般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可以批准落户:
1、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业人口,一般不得迁往市、镇,其子女应当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对确实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力、生活需要人扶助、原籍又无亲属照顾的;
2、城市职工在农村(含集镇)的父母,确因年老多病,自理生活有困难,当地又无亲属依靠的;
3、城市职工寄养在农村、小城镇的子女(15岁以下),当地无直系亲属抚养照料必须迁回城市由父母抚养的;
4、按国家规定调动工作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居民户口)和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从农村招聘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一般不得迁往城市,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一般不得将户口迁往市、镇。符合国务院1984年141号通知有关规定,在集镇有固定住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集镇经商、办服务业、承包建筑工程、并有转让土地手续的。
5、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退职的职工、干部(包括军队干部),必须回城市家中的;
6、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7、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经市、县知青办审查同意的;
8、调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返回城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抚养,要求返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抚养的,准予落户。
9、复、退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在市、镇的;
10、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11、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情况,落户后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12、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联系电话:(0857)352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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