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贵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毕节市纳雍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法律服务
2006-06-06 15:42  文章来源:地方新华网-纳雍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聘 请 律 师
律师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案 件 起 诉
一、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和程序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的案件。
  有明确的被告人;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起诉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与程序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
  (1)当事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上诉条件和程序
  1.民事案件上诉条件和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4)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上诉条件和程序:
  (1)被告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内,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上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2)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3)上诉人可以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行政案件上诉条件和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下列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文书可以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当事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三、案件收费标准和范围
  1、离婚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诉讼费用50元; 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每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收取诉讼费用。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诉讼费用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取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以下比例收取诉讼费用:⑴不满1000元的,每件收取50元;⑵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⑶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⑷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收取;⑸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⑺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收取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6、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收取:⑴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取30元;⑵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取400元;⑶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取100元,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⑴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元;⑵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⑶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另:收取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为:差旅费; 与本案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即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①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②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③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④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⑤当事人为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⑥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⑦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⑧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⑨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⑩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请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有困难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的证明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求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法 律 援 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的;
  (四)除责任事故外,因公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办理劳务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联系电话:(0857)3521461

公 证 机 关
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贵州省公证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转让;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转让;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的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及签名、印签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非耕地使用权拍卖;
  (二)城乡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分割、抵押、交换、买卖以及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
  (三)涉外和涉台、港、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四)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
  (五)以保证、抵押、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世界银行贷款合同;
  (六)境外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授权中国公民代办申请,登记等事项的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国公民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七)证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中外文本内容相符;
  (八)涉外收养、认领亲子女;
  (九)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各奖券、彩票的开奖;
  (十)在中型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包合同;
  (十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十二)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三)当事人书面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办理: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招标,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山林等承包合同;
  (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私有房屋的代管;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五)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拍卖及产权转让公司;
  (六)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
  (七)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八)票据拒付;
  (九)国有、集体资产的清点,评估结果,产品的抽样及检测结果;
  (十)授权办理专利登记,商标注册委托书,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商标使用许可及转让合同;
  (十一)涉及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二)其他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给付;
  (二)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三)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债权人请求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为二年,自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规定公证机构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业务。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请求、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六个月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构可以变卖保存价金。
  由提存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规定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服务:
  (一)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法律咨询;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六)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常年公证服务。
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惯例,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0857)3521461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纳雍县经贸局         联系人:蔡 昊 电话:0857-3531513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佳 电话:010-51651200-66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